為建立和規范應急救援隊伍從事突發事件搶險救援的補償機制,保障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近日,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規范補償程序,明確補償范圍,保障應急救援力量權益。

該《辦法》堅持“統一領導、依法依規、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實事求是、適當補償”的原則,主要從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機制、補償流程、辦理要件及補償金來源等方面對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補償工作進行了規定,同時也對補償工作監督、審計及相關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必要說明。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市內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除外)。市外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受國家部委,省有關部門、單位指派或我市邀請的應急救援隊伍。
補償對象主要指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的參加市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以及根據國家部委,省有關部門、單位指令參加市外應急救援行動而得不到補償的市內應急救援隊伍。市內應急救援行動包括啟動市級災害事故應急響應或根據市領導要求,由市防汛抗旱、減災、森林防火、地震等有關市指揮部以及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活動。應急救援力量參加應急演練、處置其他突發事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補償單位: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補償;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以及自然災害應急救援補償,由征用單位或事故發生區縣(管委)財政承擔。市里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由發生災害事故的區縣(管委)財政給予補償,市級財政統籌市以上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補償費:主要包括人員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以及其他費用。 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魯應急發〔2020〕13號)《日照市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應急處置聯動機制(試行)》(日辦發〔2020〕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由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日照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