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日照訊 對于人文歷史悠久、文化底蘊厚重的日照來說,文物保護意義重大、價值非凡。8月31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日照市文物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這也是我市制定的首部歷史文化保護領域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突出體現地域特色,依法確立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體制機制及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具體措施,為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提供了法規制度支撐。根據立法工作程序,《日照市文物保護條例》表決通過后,需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
通過后的《條例》共五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條例》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保護對象、責任分工進行了表述,明確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條例》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這些文物依法受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圖書資料和影音像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保護。
《條例》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文物保護有關工作。
在保護利用方面,《條例》主要對文物資源普查、認定和公布制度建立,地下、水下文物保護區劃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人責任,文物資源利用和文保單位開放等進行規定,特別是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調查勘探進行規范。其中,《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紀念館等。具備對公眾開放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允許參觀、游覽和科學研究。同時規定,進行占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護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請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此外,關于監督管理,《條例》對文物保護中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文物執法、涉案文物移交等作出了規定。
《條例》的制定,對文物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對于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攀爬、踩踏、刻劃、涂污、損壞不可移動文物情節輕微的,或者損毀、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和保護界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日照報業全媒體記者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