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引導廣大經營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現公布以下涉旅游執法典型案例。請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共同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2025年5月5日,東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美團平臺預定了日照市東港區某興賓館的房間并于5月3日辦理入住,入住后當事人收取空調使用費10元。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平臺“房型簡介-便利設施”中注明了空調收費但未標明收費標準,經營場所也無空調使用費的價格公示。事發后,當事人主動整改,停止收取空調使用費,主動退還消費者房費,主動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
當事人未明碼標價收取空調使用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元。
2025年5月2日,東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到日照市東港區某小二鮮切牛肉火鍋店就餐,該店沒有明碼標價,飲品價格過高,且沒有菜單。經查,當事人店內醒目位置設立菜牌,標明菜品及價格,但其貨架上擺放的“雪碧”等飲品未標明價格。東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將未明碼標價期間獲得的款項進行退賠,并就違法行為進行整改。
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雪碧”飲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元。
2025年5月7日,五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12345平臺轉辦的群眾舉報,稱閻某玲使用加裝作弊裝置的計量器具。根據舉報,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對該臺電子秤進行檢定,檢定結果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在五蓮縣洪凝街道山陽驛站對面路邊經營流動攤點,在經營過程中為該電子秤加裝作弊功能。
當事人在貿易結算中使用加裝改變稱重數據裝置的計量器具違反了《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山東省計量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五蓮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加裝作弊裝置的電子秤1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13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根據投訴線索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鍋香自助小火鍋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防蠅設施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不相適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6月13日,對當事人防蠅設施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不相適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給予當事人警告的當場處罰。
2025年7月7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日照市東港區李家臺某戀漁家使用計量不準電子秤。根據投訴,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涉案電子秤經日照市計量科學研究院檢定,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山海天旅游度假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秤1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28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外賣平臺訂購該店外賣,平臺登記信息與商家實際配送信息不符。經查,當事人平臺登記信息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某庭芳民宿酒店,實際外賣制作店鋪為日照某海民宿酒店。
當事人通過網絡提供商品,未按規定在網絡平臺店鋪顯著位置或者以顯著方式標明其真實名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山海天旅游度假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