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治機動車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實增強企業守法意識,現將相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莒縣某興順通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對大型普通客車魯LD5***出具檢驗報告,車輛檢驗引車員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五蓮縣某祥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對魯L98***車輛出具檢驗報告,檢測過程中,在滾筒反力制動臺檢驗時,未將制動臺的前車數據清零,出現一軸空載制動率142.9%、二軸空載制動率124.3%、整車制動率134.5%的檢驗結果。檢測不符合GB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日照某興百盛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對輕型欄板貨車魯Q66***出具檢驗報告,檢驗過程中,外觀檢驗錄像中顯示車輛底盤部件檢查時由一人完成,無引車員配合檢查,不符合GB38900-2020的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日照某宇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2024年4月1日對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魯L7***出具檢驗報告,一軸空載制動率為154.1%,數據異常。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莒縣某大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對魯LC2***出具檢驗報告,檢測采用加載減速工況法檢測車輛,檢測過程數據中發動機轉速異常(檢測數值為6-6222r/min)和對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功率掃描過程數據中(檢測時序82-83)的轉鼓速度變化率超過了每秒2km/h,未按照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規定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