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產品質量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優化放心消費環境,現公布有關典型案例。
2025年4月,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某新電動自行車超市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381元,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某新電動自行車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小刀”牌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與實際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整體外觀不一致,當事人將上述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改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2024年12月,經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電氣裝置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3月,日照市嵐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市嵐山區某興五金建材銷售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安全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安全帶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經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當事人銷售的安全帶總體結構項目不符合 GB 6095-2021《墜落防護 安全帶》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2025年3月,經標稱生產者鑒定,當事人銷售的安全帶未獲得授權,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嵐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6月,五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五蓮縣某東建材五金總匯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91元,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240米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經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當事人銷售的規格型號為“ZC-BV 2.5mm2*100m”及“ZC-BV 4mm2*100m”的電線電纜標志連續性項目不符合GB/T 5023.1-2008《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1部分:一般要求》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五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